以剛性裁判維護司法公正

■李靈霄
卷宗里并排放著兩張照片:一把刃口鋒利的鐵鍬,一柄木把磨得發亮的鐮刀。這起案件因鄰里積怨引發,傷情達輕傷二級,卻跨越一審、二審——爭議焦點正是那條沒有監控的鄉村路邊,誰先動手、誰持械,雙方各執一詞,真相難辨。
雙方當事人系一墻之隔的鄰居,素有舊怨。案發當日,被害人手拿鐮刀在路邊修剪樹木。被告人的出現,讓普通的勞作場景瞬間充滿了火藥味。爭吵迅速點燃多年積怨。被告人回家拿鐵鍬返回,沖突由口舌之爭升級為持械打斗。
案件的焦點在于決定罪與非罪的致傷物:被害人手腕上那道構成輕傷二級的創口,究竟來自哪種兇器?被告人堅稱是雙方在糾纏中,被害人倒地被自己手中揮舞的鐮刀誤傷;被害人則控訴,自己是被對方所持的鐵鍬所傷。案發現場沒有監控,唯一的目擊者是被害人的父親,但其證言在法律上面臨著需要補強的問題。
面對疑點,我們選擇讓物證“開口說話”——委托更高級別的專家委員會進行研討,并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。最終的鑒定意見為:被害人手腕部損傷的形態、創口特征、著力角度均符合鐵鍬類平面鈍銳器作用所致,與鐮刀形成的銳器切割傷存在本質差異。
在法庭上,面對拒不認罪的被告人,我們構建了嚴密的證據體系:一、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,充分闡釋司法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,將鐵鍬與損傷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牢牢固定。二、分析案發起因、雙方動機、工具來源及沖突升級的過程,論證被告人持鐵鍬主動攻擊的行為邏輯與故意內容。三、針對被告人的辯解,我們結合鑒定意見、現場勘驗及證人證言中的細節,進行了有力的邏輯駁斥,指出其關于“鐮刀自傷”的辯解與客觀事實及醫學認知相悖。最終,一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,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判處刑罰。被告人提起上訴,二審仍維持原判。
案結,事了,但思考未止。
在基層,很多刑事案件都嵌套在剪不斷、理還亂的民事糾紛之中,法律是最后的防線,但絕非最優解。我們雖無法回到過去改變歷史,但能做的是以司法公正為這場延續多年的紛爭劃上一個法律的句號:用證據和法律清晰地界定對錯、制裁暴力、撫平創傷。這不僅是給被害人一個交代,更是向社會宣示:任何人都不能濫用暴力,法律的邊界不容逾越。
作者單位:源匯區人民檢察院
校對 謝明芮
統籌 周鶴琦
審讀 譚藝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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